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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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蕭勝夫 即 蕭文厚
上列上訴人與 陳之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