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3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張智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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