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博堯
被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不當扣除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八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請求被告給付
323,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中,變更請求335,6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核屬聲明之擴張行為,應屬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被告公司之駕駛員,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到職,於
107年10月18日離職。原告發現被告疑似雙面手法,不當扣
除員工薪資,以獲得不當利益,其情形如下:
1、防盜通訊費部分:原告自被告公司後所接觸之任何大巴、中
巴公司從未告知有車輛防盜通訊器材可用及扣除費用,但被
告卻從每月薪資扣除防盜器材通訊費用新台幣30元。原告同
意以每月22元計算,共被不當扣除20個月共440元。
2、清潔費部分:每月300元,不當扣除20個月共6,000元。
3、不當扣除ETC費用129,259元,同意以被證五出車明細表來
計算ETC被扣除額。
4、超時加班費每月10,000元,20個月共200,000元。
5、合計335,699元。
㈡、原告印象中並沒有口頭約定負擔防盜通訊器材,也沒有清潔
費負擔之約定,至於ETC部分,原告是員工,不是車主,如
果已跟旅行社收了,為何還要跟司機收,怎麼可以算成本。
超時工作時數,原告無法計算,由鈞院依法處理。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5,6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薪資明細表中每月均有防盜月租費之記載,實因被告公
司出自善意,為避免駕駛舟車勞頓,故公司車輛皆由駕駛自
行開回家保管,並為防止車輛失竊及髒亂,必須由雙方共同
負擔防盜及清潔費用,並不違背民法之規定,且有薪資明細
表可證。
㈡、原告主張ETC費用每月最高扣7千元,然ETC過路費乃屬成
本費用自應扣除,而一般契約依民法規定,只要符合民法第
153條之規定,即可合法成立。
㈢、原告指訴未發給每月1萬元超時加班費,共20個月,20萬元
然被告已由薪資報酬發放,故原告之指證,實屬無稽。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依兩造上開陳述,本件之爭點在於⑴被告自原告薪資中每月
扣除防盜設備費月租費22元或30月、清潔費300元,是否合
法?⑵被告向客戶所收取之車資於扣除ETC費用後,再按百
分之17之成數計算原告之薪資,是否合法?⑶原告有無超時
工作,若有其超時工作多少?⑷原告主張被告不當扣款防盜
設備費440元、清潔費6,000元、ETC費用129,259元,請
求被告返還是否有理由?⑸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加班費20
萬元,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㈡、不當扣款部分:
1、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
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 張沅啟徐再興
(被告雇用之司機)到庭均證稱:在應徵時有談到扣除防盜
月租費及清潔費乙節明確,證詞一致,應屬可信,而證人張
沅啟復證述:「如果車門被打開,就有防盜功能警報會傳到
(司機)手機,就會知道車門被打開等語,徐再興稱防盜設
備仍有發揮功效等語,且有被告提出之電信費繳款通知書在
卷可查,可證防盜功能仍然持續在發揮作用,被告自得依約
定扣款;而清潔費部分,證人張沅啟證稱:洗車公司有補貼
,司機自己再補貼一點;而徐再興證稱:我只知道清潔費是
車輛等語,可知清潔費應係清潔車輛之費用,雖由被告公司
負責清潔,然司機亦應負擔每月300元,司機於應徵時即與
被告有約定,被告自得每月從原告薪資中扣除之,而觀之原
告提出之員工薪資明細表,長久以來,每月亦有扣除防盜月
資費30元及清潔費300元,若原告應徵時,勞資雙方沒有約
定扣除防盜月租費及清潔費,原告豈有可能讓被告持續扣款
達20個月之久。是此部分防盜月租費、清潔費之扣款,既係
雙方之約定,且無違法,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遵守。
2、證人張沅啟、徐再興均證稱:司機費係扣ETC過路費之成本
後,再按百分之17計算之。張沅啟證稱:「扣除營運成本(
過路費),然後駕駛17%計算;跟旅行社談車資時,過路費
就是含在車資裡面,所以應該算是公司營運成本,所以過路
費先從車資扣除,再實拿」等語;證人徐再興證稱:「我們
是按件計酬,比如一個案件拿5萬元,扣除過路費後再計算
百分之17,不會再從薪資另外列名目扣除ETC費用」等語。
本院認為ETC費用,只要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就必須依所行
駛之公里數扣款,故是營運之必要費用,且該費用於司機應
徵時即有約定,被告自得加以扣除,且從駕駛員出車明細表
(審理卷第19頁至24頁)之記載,可見被告均係從每一筆車
資之收入,於扣除ETC之必要費用後,再計算百分之17之司
機費,原告並未在薪資裡面再扣除ETC費,既係扣除營運成
本,且係勞資雙方事前之約定,則依契約自由原則及前開勞
基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要屬合法。
3、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防盜月租費440元、清潔費6,000
元、ETC費用129,259元,為無理由。
㈢、超時加班費部分:
1、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同有明文。又「雇主延
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
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32條第
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
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
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故
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日超過8小時部分,雇主應給予勞工延長
工時(加班費)之工資。
2、關於原告任職期間之每日工作時數,應如何計算乙節,被告
業已提出衛星犬車隊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記錄原告出車情形
,然該資料量相當龐大,原告稱其基本上無法計算,故以每
月逾時加班費1萬元計算等語,但此為被告所否認,本院認
原告既未提出客觀數據,證明其每日工作時數,而概然以每
月超時加班費1萬元計算顯不合理,而被告所提出之車輛出
車明細表(審理卷第86-116頁),大致上記載著出車日期、
駕駛之司機、行程、工時、所收取之車資等事項,相對而言
,其記載尚稱完備,被告同意以該出車明細表所記載之工時
計算是否超時工作及其時數;原告稱:沒有辦法抓出全部時
數,由鈞院依法處理等語(審理卷第290頁),故本院認為
原告任職期間每日工作時數,依上開出車明細表所記載之工
時計算,應屬合理,爰採為計算原告任職期間每日實際工作
時數之依據。
3、經查,依上開出車明細表之計記載,如附合契約表所示。而
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
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
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原告所領取之司機費,雖係按件計算工資,惟其仍有小費、
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予,自應算入其薪資內,而原告係107
年10月18日離職,往回算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為:297345
元【(107年5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53084+
小費1000=55084)+(107年6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
司機費48478+小費3000=52478)+(107年7月薪資:全
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44255=45255)+(107年8月薪資:
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31268+小費2000=34268)+(
107年9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30502=31502)
+(107年10月薪資:司機費23674+小費2000=25674)
=297345】171日8=217,據上計算,則其時薪為217
元。
4、本院依附表加總之金額共為32,497元,即為原告得請求被告
給付之超時加班費。
㈣、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32,497元之加班費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加班費
請求及上開請求返還扣款135,699元(防盜設備月租費、清
潔費、ETC費),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全部訴訟費用3,530元,應由
原告負擔百分之90。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
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原告加班費一覽表)
┌──┬───────┬────┬────┬─────────┬────────┐
│編號│工作日期│工作時數│超時時數│備註│應補發金額│
│││(小時)│(小時)│假日或平日│(新台幣元)│
├──┼───────┼────┼────┼─────────┼────────┤
│1│106年3月28日│14│6│平日│582+725+868│
│││││前2小時1.34217│=2175│
│││││中2小時1.67217││
│││││後2小時2217││
├──┼───────┼────┼────┼─────────┼────────┤
│2│106年4月22日│12│4│假日(星期六)│1016+1159=2175│
│││││前2小時2.34217││
│││││後2小時2.67217││
├──┼───────┼────┼────┼─────────┼────────┤
│3│106年5月6日│10.5│2.5│假日(星期六)│1016+290=1306│
│││││前2小時2.34217││
│││││後0.5小時2.67││
│││││217││
├──┼───────┼────┼────┼─────────┼────────┤
│4│106年5月7日│11│3│假日(星期日)│1016+579=1595│
│││││前2小時2.34217││
│││││後1小時2.67││
│││││217││
├──┼───────┼────┼────┼─────────┼────────┤
│5│106年5月20日│9│1│假日(星期六)│508│
│││││12.34217││
├──┼───────┼────┼────┼─────────┼────────┤
│6│106年5月26日│8.5│0.5│平日│145│
│││││0.51.34217││
├──┼───────┼────┼────┼─────────┼────────┤
│7│106年6月11日│10│2│假日(星期日)│1016│
│││││22.34217││
├──┼───────┼────┼────┼─────────┼────────┤
│8│106年7月16日│9│1│假日(星期日)│508│
│││││12.34217││
├──┼───────┼────┼────┼─────────┼────────┤
│9│106年7月22日│10.5│2.5│假日(星期六)││
│││││前2小時2.34217│1016+290=1306│
│││││後0.5小時2.67││
│││││217││
├──┼───────┼────┼────┼─────────┼────────┤
│10│106年7月23日│10.5│2.5│假日(星期日)│1016+290=1306│
│││││前2小時2.34217││
│││││後0.5小時2.67││
│││││217││
├──┼───────┼────┼────┼─────────┼────────┤
│11│106年8月6日│10│2│假日(星期日)│1016│
│││││22.34217││
├──┼───────┼────┼────┼─────────┼────────┤
│12│106年10月3日│14│6│平日│582+725+868│
│││││前2小時1.34217│=2175│
│││││中2小時1.67217││
│││││後2小時2217││
├──┼───────┼────┼────┼─────────┼────────┤
│13│106年10月10日│10│2│假日(國慶日)│1016│
│││││22.34217││
├──┼───────┼────┼────┼─────────┼────────┤
│14│106年10月15日│10│2│假日(星期日)│1016│
│││││22.34217││
├──┼───────┼────┼────┼─────────┼────────┤
│15│106年10月29日│9│1│假日(星期日)│508│
│││││12.34217││
├──┼───────┼────┼────┼─────────┼────────┤
│16│106年11月5日│8.5│0.5│平日│145│
│││││0.51.34217││
├──┼───────┼────┼────┼─────────┼────────┤
│17│106年12月2日│9│1│假日(星期六)│508│
│││││12.34217││
├──┼───────┼────┼────┼─────────┼────────┤
│18│106年12月16日│10│2│假日(星期六)│1016│
│││││22.34217││
├──┼───────┼────┼────┼─────────┼────────┤
│19│107年1月27日│9│1│假日(星期六)│508│
│││││12.34217││
├──┼───────┼────┼────┼─────────┼────────┤
│20│107年3月18日│8.5│0.5│假日(星期日)│254│
│││││0.52.34217││
├──┼───────┼────┼────┼─────────┼────────┤
│21│107年3月25日│12.5│4.5│假日(星期日)│1016+1448=2464│
│││││前2小時2.34217││
│││││後2.5小時2.67││
│││││217││
├──┼───────┼────┼────┼─────────┼────────┤
│22│107年4月8日│9│1│假日(星期日)│508│
│││││12.34217││
├──┼───────┼────┼────┼─────────┼────────┤
│23│107年4月15日│10.5│2.5│假日(星期日)│1016+290=1306│
│││││前2小時2.34217││
│││││後0.5小時2.67││
│││││217││
├──┼───────┼────┼────┼─────────┼────────┤
│24│107年4月16日│12│4│平日│582+725=1307│
│││││前2小時1.34217││
│││││後2小時1.67217││
├──┼───────┼────┼────┼─────────┼────────┤
│25│107年4月19日│11.5│3.5│平日│582+544=1126│
│││││前2小時1.34217││
│││││後1.5小時1.67││
│││││217││
├──┼───────┼────┼────┼─────────┼────────┤
│26│107年4月21日│10.5│2.5│假日(星期六)│1016+290=1306│
│││││前2小時2.34217││
│││││後0.5小時2.67││
│││││217││
├──┼───────┼────┼────┼─────────┼────────┤
│27│107年4月28日│12│4│假日(星期六)│1016+1159=2175│
│││││前2小時2.34217││
│││││後2小時2.67217││
├──┼───────┼────┼────┼─────────┼────────┤
│28│107年4月29日│8.5│0.5│假日(星期日)│254│
│││││0.5小時2.34217││
├──┼───────┼────┼────┼─────────┼────────┤
│29│107年5月5日│11│3│假日(星期六)│1016+579=1595│
│││││前2小時2.34217││
│││││後1小時2.67││
│││││217││
├──┼───────┼────┼────┼─────────┼────────┤
│30│107年6月3日│8.5│0.5│假日(星期日)│254│
│││││0.5小時2.34217││
├──┴───────┴────┴────┴─────────┴────────┤
│合計32,4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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