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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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00號
抗 告 人  吳源益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怡如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九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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