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00號
抗 告 人 吳源益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怡如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九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