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51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黃莞宸黃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加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加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
含)每月加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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