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50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楊炎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 陸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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