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14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盟喬
訴訟代理人 程春美
被 告 莊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2月12日起至91年1月2日至
原告醫院接受醫療診治,尚積欠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
17,429元未給付,經原告掛號信函催收均無法送達,至今也
未獲給付,已造成原告營收損害,爰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為證。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
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7,42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