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許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之法律關係,代位訴外
人月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條
第2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
院俱有管轄權。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
巷00號3樓,所涉侵權行為地則台北市○○區○○路及經貿
二路157巷36弄口,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
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閔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