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89號
原  告  陳慶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茂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9,340元,應
  繳裁判費120,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0,2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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