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楊維軒
被   告  吳絲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萬壹仟零肆拾貳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向中華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尚有新
台幣31042元未清償,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於民國95年9
月27日將其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法於96年6月16日公
告,被告迄未給付原告上開金額,爰依信用卡消費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有積欠中華商銀之信用卡款項,惟其記得已清
償云云,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情,業據其提出帳務
明細及債權讓與證明書,且被告亦不否認曾積欠中華商業銀
行信用卡款,惟辯稱已清償云云,惟被告迄未能提出已清償
之證明,所辯尚難採信,應認原告之主張堪以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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