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顏明嘉
特別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97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5年9月2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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