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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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張明賢
被   告  劉朝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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