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4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401號聲請人乙○○
0號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因票載到期日(96年1月5日)在發票日(96年12月5日)之前,其到期日之記載應認為無效而視為未記載;又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66條、45條、124條之規定,執票人應自發票日起,始得為付款之提示,故該票據依法尚不得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瓊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