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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