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即省立台中醫院代表人 林文翰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0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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