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電氣檢測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電氣檢測中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等條文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電氣檢測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報奉經濟部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十四冊第四一頁第一○四四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經濟部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一○八七○號函示,提請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電氣檢測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