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周廷坤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伍萬陸仟柒佰元│0000000│0478││││行││││61│├─┼─────────┼─────────┼───────────┼────────┼────────┼──┤│2│ 洪銘謙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柒仟玖佰玖拾柒元│0000000│0361││││行││││26│├─┼─────────┼─────────┼───────────┼────────┼────────┼──┤│3│ 鄭英 │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貳拾萬元│0000000│6826││││社自強分社│││││├─┼─────────┼─────────┼───────────┼────────┼────────┼──┤│4│ 高惠美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陸仟元│0000000│1321││││行││││52│├─┼─────────┼─────────┼───────────┼────────┼────────┼──┤│5│冠今營造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花蓮分局│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壹萬貳仟叁佰元│0000000│6862│├─┼─────────┼─────────┼───────────┼────────┼────────┼──┤│6│ 唐進和 │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壹萬元│0000000│3668││││行││││5│├─┼─────────┼─────────┼───────────┼────────┼────────┼──┤│7│ 劉家應 │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一五00六七│1753││││社營業部││肆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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