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