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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