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五0號
上訴人 李金壁 (即大山營造廠)被上訴人巨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村 訴訟代理人 徐碧群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