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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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二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被告乙○○
翁丁○○(即丁○○)
丙○○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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