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0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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