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建新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被告 黃麗珍
林永儀 林麗嘉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業務侵占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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