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86號
法定代理人 柯風朋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靖廉 、 李謝喜美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959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6,504元、132,424元,合計為178,9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各別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