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84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高戎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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