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陳國維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被告 黃有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元(計算式:占有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6,000元/平方公尺=1,0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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