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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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38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告 黃川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仟玖佰 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946元整,及其中(現金卡)本金398,894元整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及其中(0利代償金)本金123,124元整自10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嗣於101年12月6日當庭變更主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30,946元,及其中398,894元自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及其中123,124元自10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0頁),核其所為僅屬原告更正其事實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2年7月23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及第5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2年7月30日核撥貸款起至94年12月19日止,尚餘借款398,894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條,系爭貸款依年利率20%按日計息。復按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398,894元及自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延滯利息。
(二)另被告於93年7月20日向台新銀行借款150,000元。貸款期限為5年,約定利率為自立約日起按年息12.99%計算利息,雙方約定應於每月2日前付款;惟被告自核撥貸款之日起至101年10月17日止,共積欠232,052元(含借款本金123,124元、利息108,928元)未為清償,依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返還所積欠之借款本息等語。
(三)又台新銀行就本件借貸款項之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
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將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公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預備金申請書、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申請書及其約定書、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台新銀行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被告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2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25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信用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編號│借貸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新臺幣/│(新臺幣/│(%)│││││元)│元)│││├──┼──────┼─────┼─────┼───┼───────┤│1│現金卡│398,894│398,894│20│民國│││信用貸款││││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0利代償金│232,052│123,124│12.99│民國101年10月│││貸款││││18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