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號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
林錦煌 林鴻賓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淑玲 間停止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102年度簡聲抗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63條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再審聲請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由林錦煌及林鴻賓簽名或蓋章,且該2人如有委任林睿駿為代理人提出聲請,亦未依同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書。爰命再審聲請人補正林錦煌及林鴻賓之簽名或蓋章,或提出委任林睿駿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㈡、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陳燁真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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