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翔譽 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 賴守國
賴闕信貞 賴秀華 黃賴素華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黃淑婉 被告 黃賴素麗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 被告 賴連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元(每平方公尺69,097元x72.99平方公尺x1/2=2,521,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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