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橫山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志雄徐敏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志雄、徐敏雅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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