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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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黃錦堂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2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82平方公尺(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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