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2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判決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係屬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梳子1支、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吸食器2組係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已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佈,並自10
5年7月1日施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應優先於修正後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章節之適用,並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000044805號鑑定書可參,足見該等扣案物品確實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因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2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上開扣案物因查無證據足認與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有關,無從於該案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然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而未於前開案件中為沒收之宣告,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附表編號㈠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其上所沾附殘留之毒品均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其所包裝之毒品,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附表編號㈠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至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梳子、編號㈢所示之吸食器,遍查卷內證據,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業經鑑驗證明含有毒品成分,或確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故附表編號
㈡、㈢所示之物品,既非違禁物,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姿靖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㈠│甲基安非│4包│①、編號A11-3、A11-4經檢視均為白色細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11-3│││他命││鑑定。驗前總毛重3.21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0.86公克),編號A11-3,淨重1.│││││5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1.4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份,測得假麻黃純度約97%,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1-3、A11-4均含假麻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7公克。│││││②、編號A11-5、A11-6經檢視均為淡黃色細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11│││││-5鑑定。驗前總毛重3.85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0.77公克),編號A11-5淨重0│││││.11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餘0.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純度約96%,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1-5、A11-6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5公克。│├──┼────┼──┼──────────────────────────────────────┤│㈡│梳子│1支││├──┼────┼──┼──────────────────────────────────────┤│㈢│吸食器│2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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