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許銘翰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銘翰(住臺北市○○區○○里○○路○○○號)、關係人 許瑞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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