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諺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就已執行完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佳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5,000元)│金新臺1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4月3日│106年4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15│署106年度速偵字第18││││46號│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6年桃交簡字第1057│106年度桃簡字第942│││審││號│號│││├──┼──────────┼──────────┼──────────┤││判決│106年6月23日│106年8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桃交簡字第1057│106年度桃簡字第942│││判││號│號│││決├──┼──────────┼──────────┼──────────┤││確定│106年7月24日│106年9月28日││││日期││││├──┴──┼──────────┼──────────┼──────────┤│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