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許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占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惟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供本院核定標的金額,請提出因本案所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1,500,000元之證據;若無,請提出系爭魚塭最近之交易價額,或系爭魚塭價額之證據,若未提出相關證據即以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