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林格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格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7398元,專案補償款42842元,共計60240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