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張焜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祖兒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余祖兒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