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春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胡春綢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剛毅胡江合 、胡永源、 王瑞麟黃金泉林志明王桂林陳雪陳文良 、劉萬來、 楊秀螺林周桂 等12人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判決准許「原告於未逾兩造租賃標的之範圍內,針對判決附圖原告方案所示之用地面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調整兩造租金各如原判決附表之所示」(下稱原告請求為有理由之部分),並駁回原告關於「『108年1月1日起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前一日』之調整租金之請求」(下稱原告請求為無理由之部分);而原告則因本院判決關於兩造租賃標的範圍之認定,就「原告請求為有理由」之部分,提起上訴,且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原告請求為有理由」之部分,係經本院調整地租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參照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相同標準(參見本院
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以103號、105號、107號、
109號、125號、113號、115號、117號、119號、121號、
123號房屋調整後之地租(按:原告未就「116號房屋調整地租」之部分提起上訴),扣除原每年每戶地租5,000元,再乘以10年核算,原告本件上訴利益應為5,41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98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姚安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