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德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