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零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任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