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鄭麗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豐簡字第305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4700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鄭麗英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是因為丈夫罹患癌症,且需照顧年幼孫女及負擔家中經濟,迫於無奈才會經營六合彩,不知道如此嚴重,請求考量伊為初犯,且已有年紀,而予以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語。
三、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均可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參酌本案情節,及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罪名之法定刑度分別為1000元以下罰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本院認原審依被告不知守法,經營六合彩簽注站,助長投機之賭風惡習,惟衡其犯罪時間非長,犯罪手段平和,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其職權行使,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已妥為斟酌,並說明其審酌之根據及理由,經核並無過重或失輕而明顯違背正義之情形,尚難認原審顯有不當。至被告雖另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惟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亦無以暫不執行為宜之事由。綜上,本件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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