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被   告  羅順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參
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
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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