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82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被   告  陳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智仁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及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1│9│自102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8.75%計算之││
│││利息││
├──┼────┼─────────┼─────────┤
4│2│79,157│自101年8月19日起│自101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至清償日止,按月以│
│││利率13.5%計算之利│271元計算之違約金│
│││息││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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