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黃淑麗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