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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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被 上訴人  王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3,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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