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803號
原 告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蔣世傑
被 告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803號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8月30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7日,將因車禍損壞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小客車交由原告之永康廠維修。因被告為原告之客戶,維
修費用通常採取每月結算1次之方式,故原告先行令訴外人即被
告之員工 陳泓興 將該汽車領回,並告知維修費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惟被告嗣後屢經催告卻遲不給付上開維修費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客戶修車簽認單1紙、維修車歷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