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60號給付修護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5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
,如果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給付壹萬參
仟參佰陸拾捌元時,其餘不足部分即願拋棄。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