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秩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重秩字第2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0月28
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7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放置K他命殘渣之CD盒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於民國97年9月25日20時。
(二)地點:台北巿區某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間、地點查獲。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2件在卷可憑。
(四)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載明
扣押放置K他命殘渣之CD盒蓋1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有毒品鑑定書載明為有K他命成份,附
卷可稽。
(五)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上開放置K
他命殘渣之CD盒蓋1個。
三、扣案之放置K他命殘渣之CD盒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因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7年11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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