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4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4090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高靜怡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涂予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10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與尚雍營造有限公
司解除契約時,尚雍營造有限公司可得工程款數額若干,及另與
華聯營造有限公司訂約被告因此增加費用之數額,提出詳細說明
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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