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4090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高靜怡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涂予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10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與尚雍營造有限公
司解除契約時,尚雍營造有限公司可得工程款數額若干,及另與
華聯營造有限公司訂約被告因此增加費用之數額,提出詳細說明
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