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林俊寬法官蔡川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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